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彦令,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志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郑志军、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刘某某的身份信息,经查无此人,故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原告郑某某已缴纳的54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丽
审判员 刘琳
陪审员 丁辛
书记员: 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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