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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法定代理人:罗银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系原告郑某某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郑某某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小红

书记员:陆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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