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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上海韵达速递有限公司、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法定代理人:罗银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杨口办事处郑洼村六组30号,系原告郑某某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紫溪市。
  被告:上海韵达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树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财,男。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上海韵达速递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郑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郑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  炜

书记员:陆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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