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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刘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林琳
郑某某
郎东君(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住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林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住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郎东君,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郑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郊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宣判后,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郑玉祥
审判员:韩国斌
审判员:金爱武

书记员: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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