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万泉,农民。
委托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农民。
关于原告郑万泉与被告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万泉于2016年4月20日以需要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万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万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郑万泉负担。
审判员 肖振坡
书记员:马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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