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系松滋市鑫港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鑫港988号船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发荣,公安县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绪清,公安县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系鑫港988号船舶所有权人。
被告:松滋市鑫港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一巷5号。
法定代表人:辜江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94号。
代表人:曲华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川,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被告松滋市鑫港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松滋市鑫港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涛
书记员:周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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