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陈光森,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告: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3元,免交。
审判员 张久红
书记员: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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