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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陈光森,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免交。

审判员  张久红

书记员: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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