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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熊长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7月25日以被告李某某未到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进峰
书记员: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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