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担保人:王建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5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王某的银行存款3,819,75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的担保人王建宁以其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台儿庄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某的银行存款3,819,75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对申请人的担保人王建宁提供担保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台儿庄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柟
书记员:李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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