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某彤
张冕(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李金萍
黑龙江东某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真
张明洋
原告:郎某彤,女,1967年11月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冕,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萍(原告丈夫的妹妹),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
被告:黑龙江东某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光华街东二条路路口城市杰作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子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真,女,黑龙江东某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洋,男,黑龙江东某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郎某彤与被告黑龙江东某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
因原告郎某彤在本院限定的缴费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许永
审判员:穆海东
审判员:武军
书记员: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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