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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某某、刘天某等与梁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原告:刘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宇,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素敏,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红,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郎某某、刘天某与被告梁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郎某某、刘天某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郎某某、刘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648元,减半收取计6324元,由原告郎某某、刘天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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