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郎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华,唐县光明路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涛,唐县光明路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县。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英,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郎秀某与被告刘某、张某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郎秀某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郎秀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郎秀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冯立安
书记员: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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