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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某某与尹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郎某某
陈阔成(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尹某某
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原告:郎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陈阔成,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河北省滦平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郎某某与被告尹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0.00元,减半收取395.00元,由原告郎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0.00元,减半收取395.00元,由原告郎某某承担。

审判长:邹红霞
审判员:武春东
审判员:刘晓华

书记员:杜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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