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保国
相某某
任玉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
程某某
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郎某某
郎某某
郎某某
马付海
原告郎保国。
原告相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玉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某某。
被告郎某某。
被告郎某某。
法定代理人程某某。
第三人马付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郎保国、相某某诉被告程某某、郎某某、郎某某、郎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郎保国、相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郎保国、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郎保国、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海亮
审判员:逯相前
审判员:庞圣平
书记员:王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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