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郄长法,男,194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郄秀彦(系原告郄长法之女),女,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玲,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郄景社,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玲(系被告郄景社之妻),女,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杰,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郄长法与被告郄景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郄长法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郄长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郄长法负担。
审判长 宋英俊 审判员 鲍红莲 审判员 杨顺才
书记员:田小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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