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申请人:郄松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申请人:吴素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申请人:李雅铭,住博野县,系李浩驾驶车辆的登记车主。
原告郄某某、郄松松、吴素强与被告李浩、李雅铭、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冀0637民初600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李雅铭名下冀F×××××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李雅铭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雅铭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雅铭名下冀F×××××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强
书记员:郭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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