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郄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刚,河北上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春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北大街1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805967446D。
主要负责人:韩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杰,该公司员工。
原告郄浩与被告刘春雪、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郄浩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郄浩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郄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郄浩负担。
审判员 徐超
书记员: 王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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