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郄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顺平县。被告:保定郄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红阳大街69号门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32025304X2。法定代表人:郄新玲,该公司经理。被告: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军,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延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郄杨某诉被告保定郄远商贸有限公司、张延峰、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郄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郄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98元,减半收取计30299元,由原告郄杨某负担。
审判长 李二江
审判员 李新乐
审判员 侯彭刚
书记员: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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