郄某某
张瑞红(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
郑俊霄(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
保定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龙杰
河北隆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鲁建涛
原告郄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瑞红,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俊霄,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乐凯北大街徐庄路北万和城B区,注册号:130600000071393。
法定代表人焦振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龙杰,杨菲,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北隆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泰和花园,注册号:130684000002664。
法定代表人刘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建涛,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郄某某与被告保定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北隆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宗义
书记员:郄俊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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