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负责人周骅骝。
委托代理人姚瑞彪,男。
原告郁某某与被告陈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22元,减半收取计4,661元,由原告郁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陆波静
书记员:顾海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