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郁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红,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郁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郁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郁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郁某6,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某1诉被告郁某2、郁某3、郁某4、郁某5、郁某6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以继续收集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郁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郁某1负担。
审判员:陈忠新
书记员: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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