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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沈新生(系原告丈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民生村民主59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康,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郁某某诉被告刘姣、中国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郁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  林

书记员:李  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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