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郁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郁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7月24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950,000元,借期三个月。现借款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950,000元。
刘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刘某某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地域,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纠纷为合同纠纷的一种,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可以反映其户籍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故本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家正
书记员:黄尤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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