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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建平与上海华沪金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沙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郁建平,男,195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郜嘉奇,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沪金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鲍东强。
  委托代理人徐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振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沙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小波。
  委托代理人罗新宇,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尤维丽,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郁建平与被告上海华沪金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沙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建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郁建平负担。
  
  

审判员:张孝贤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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