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某某
张爱文(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台安县翱翔运输有限公司
韩某
原告:郁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爱文,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台安县翱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台安县西佛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人伟,系公司经理。
被告:韩某,司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某某与被告台安县翱翔运输有限公司、韩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郁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郁某某负担。
审判长:江万军
审判员:张宝存
审判员:刘丽颖
书记员:韩鑫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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