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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某某与上海爱来家园养某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克华,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来家园养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明。
  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受理了原告郁某某诉被告上海爱来家园养某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涉刑事犯罪,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0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叶茵茵

书记员:王芩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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