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娣,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
原告邹某某请求法院:1.判令二被告给付借款20000.00元、利息4800.00元,(自2016年9月23日至2017年9月23日止)合计248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9月24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每月4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3日,被告贾彦月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被告贾某某为其担保,并约定利息为每月3%及15%的违约金。被告贾彦月借款后迟迟不予偿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贾某某辩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此事。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贾某某当庭给付原告邹某某欠款21500.00元。余款5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二、原告自愿放弃对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贾某某就此事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420.00元,减半收取210.00元、保全费320.00元,共计530.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雅洲
书记员:申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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