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娣,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贾某某。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贾某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邹某某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贾某某的银行存款在价值3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贾某某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雅洲
书记员:申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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