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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邹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娣,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
邹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邹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0元,减半收取计195.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雅洲
书记员:申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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