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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邹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娣,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被告:李某某。
邹某某与朱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邹某某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邹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肖永平
书记员:常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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