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学
顾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张郁(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
湖北鼎豊置业有限公司
刘某某
原告邹某学,男,
委托代理人顾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郁,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样年置业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追日路2号B座502。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花样年置业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鼎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豊置业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22号市招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鼎豊置业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学诉被告花样年置业公司、鼎豊置业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花样年置业公司、鼎豊置业公司、刘某某在1700万元的财产范围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原告邹某学自愿以其与曾凡清共同共有的坐落于襄阳市襄城区西街小井巷1号18幢1单元1层3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071389号,登记时间为2011年1月17日,规划用途为非住宅,房屋总层数为2层,建筑面积为150.0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45.20平方米)、坐落于襄阳市襄城区西街小井巷1号18幢1单元1层4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071391号,登记时间为2011年1月17日,规划用途为非住宅,房屋总层数为2层,建筑面积为75.0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72.60平方米)、坐落于襄阳市襄城区西街小井巷1号18幢1单元1层2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071392号,登记时间为2011年1月17日,规划用途为非住宅,房屋总层数为2层,建筑面积为150.0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45.20平方米)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避免原告邹某学提供的担保财产发生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情形,从而影响其担保能力,应对该担保财产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花样年置业公司、鼎豊置业公司、刘某某价值170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邹某学与曾凡清共同共有的坐落于襄阳市襄城区西街小井巷1号18幢1单元1层3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071389号);
三、查封原告邹某学与曾凡清共同共有的坐落于襄阳市襄城区西街小井巷1号18幢1单元1层4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071391号);
四、查封原告邹某学与曾凡清共同共有的坐落于襄阳市襄城区西街小井巷1号18幢1单元1层2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071392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避免原告邹某学提供的担保财产发生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情形,从而影响其担保能力,应对该担保财产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花样年置业公司、鼎豊置业公司、刘某某价值170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邹某学与曾凡清共同共有的坐落于襄阳市襄城区西街小井巷1号18幢1单元1层3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071389号);
三、查封原告邹某学与曾凡清共同共有的坐落于襄阳市襄城区西街小井巷1号18幢1单元1层4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071391号);
四、查封原告邹某学与曾凡清共同共有的坐落于襄阳市襄城区西街小井巷1号18幢1单元1层2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071392号)。
审判长:陈守军
审判员:赵炬
审判员:潘海珍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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