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曹本富,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宜昌金东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开发区港窑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莫绪环,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宜昌金东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宜昌金东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宜昌金东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15.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锦华
书记员:赵雯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