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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青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邹某
段作如(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青县支公司

原告邹某。
委托代理人段作如,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青县支公司,
地址:青县南环路会安巷1号1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青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邹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邹某承担。

审判长:贺永梅

书记员:宋湛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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