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
宋发辉
刘某某
向建成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龚艳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公司
高为超
原告邹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发辉,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向建成。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肖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艳,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汉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为超,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1月27日以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公司约定有争议处理方式应提交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和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哲
书记员:张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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