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某,男,汉族,住涞源县。
原告任某某,女,汉族,住涞源县。
原告邹某某,男,汉族,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兴利,男,住涞源县。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涞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任某某、邹某某诉被告邹兴利、张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任某某、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洪雨
书记员: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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