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
刘红平(湖北石首法律援助中心)
何某
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张云某
原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红平,男,石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勇,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张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何某、张云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邹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5896元,减半收取2948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邹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5896元,减半收取2948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长:曾立宏
书记员: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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