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
李玉成(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
麻某某
孙友
兰西县电业局
马继东(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
马友
马树民
杜尚玉(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
(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李玉成,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麻某某,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孙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西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周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继东,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友,住兰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树民。
委托代理人杜尚玉,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邹某某、麻某某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4)兰河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邹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玉成、上诉人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友、被上诉人兰西县电业局的委托代理人马继东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马友、被上诉人马树民及委托代理人杜尚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4)兰河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4)兰河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姜再民
审判员:赵明
审判员:杨晓涵
书记员:赵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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