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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乡工贸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星,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乡工贸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正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镇年,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中伟,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乡工贸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邹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中以(2018)沪0115民初784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原告邹某某应承担的义务为依据要求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乡工贸总公司予以赔偿。由于该案尚未审结,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金国良

书记员:方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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