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田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邓忠清
韩永贵
邹某某
朱晓非(黑龙江红兴隆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田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65747-1。
法定代表人田玉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忠清。
委托代理人韩永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三农场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朱晓非,黑龙江红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田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邓忠清、韩永贵,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朱晓非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期限三个月,本院予以准许。其间,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及友谊医院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否作为定案依据问题。
关于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一百三十七条 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向“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因被上诉人一直向信访办等部门反映相关问题,表明其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行为上表明其在积极主张权利,且信访办的主要职能是做好信访人员的思想疏导、矛盾化解工作,这与国家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相符。据此,被上诉人在向上诉人主张权利未果情况下,向有关部门以信访的形式主张权利进而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另,上诉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意见,而在庭审时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意见,在上诉人既不举证又不答辩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无法了解上诉人在庭上提出何种答辩意见,应许可被上诉人再次举示反驳证据,且上诉人在原审已对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因此原审采信被上诉人逾期提供信访办出具的证明并无不当。故,本案被上诉人主张权利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上诉人此项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友谊医院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否作为定案依据问题。诉前一方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对方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并未申请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效力并据此作为裁判的依据。经二审审查涉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有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二审中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因其一审放弃重新鉴定,且在二审程序中,并未提供反驳证据证实其上诉理由成立,可以据此认定鉴定的证明力。故对上诉人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该鉴定并非对职业病进行鉴定,而是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评残鉴定。虽然,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单位之间并未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因工作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范围,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但其作为特殊劳动群体,原审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参照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意见,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此上诉请求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单位工作期间所患“布氏杆菌病”,与其接触上诉人饲养的患病羊有因果关系,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8.0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黑龙江省田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及友谊医院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否作为定案依据问题。
关于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一百三十七条 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向“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因被上诉人一直向信访办等部门反映相关问题,表明其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行为上表明其在积极主张权利,且信访办的主要职能是做好信访人员的思想疏导、矛盾化解工作,这与国家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相符。据此,被上诉人在向上诉人主张权利未果情况下,向有关部门以信访的形式主张权利进而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另,上诉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意见,而在庭审时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意见,在上诉人既不举证又不答辩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无法了解上诉人在庭上提出何种答辩意见,应许可被上诉人再次举示反驳证据,且上诉人在原审已对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因此原审采信被上诉人逾期提供信访办出具的证明并无不当。故,本案被上诉人主张权利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上诉人此项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友谊医院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否作为定案依据问题。诉前一方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对方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并未申请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效力并据此作为裁判的依据。经二审审查涉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有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二审中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因其一审放弃重新鉴定,且在二审程序中,并未提供反驳证据证实其上诉理由成立,可以据此认定鉴定的证明力。故对上诉人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该鉴定并非对职业病进行鉴定,而是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评残鉴定。虽然,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单位之间并未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因工作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范围,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但其作为特殊劳动群体,原审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参照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意见,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此上诉请求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单位工作期间所患“布氏杆菌病”,与其接触上诉人饲养的患病羊有因果关系,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8.0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黑龙江省田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波
审判员:鲁民
审判员:董力源
书记员:王薇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