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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牡丹江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邹某某,现住依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绪龙,现住依兰县。
被告:牡丹江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吴广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武,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
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59,068.9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5日,原告在达连河镇老哈同路肖飞书店门前被黑A7B203号捷达车撞伤,经依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发现该肇事车辆已被牡丹江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回收,故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59,068.9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邹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5.20元(原告已交纳)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双龙

书记员:邹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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