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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武汉竣天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科技支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茜,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竣天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
法定代表人:郭学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维都,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骏,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科技支行,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C7座。
负责人:吴克文,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武汉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汉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武汉竣天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科技支行、第三人武汉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邹某某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8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郝虹

书记员: 赵素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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