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茜,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竣天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
法定代表人:郭学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维都,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骏,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科技支行,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C7座。
负责人:吴克文,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武汉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汉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武汉竣天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科技支行、第三人武汉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邹某某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8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郝虹
书记员: 赵素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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