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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柯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邹某某
刘贵福(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
柯某某
柯昌斌(郧西县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邹某某,男,生于1966年11月1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刘贵福,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除一般代理内容外,有权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有权代为承认或反驳对方请求、进行和解、签收诉讼法律文书。
被告柯某某,男,生于1969年2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柯昌斌,郧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柯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遵社

书记员:胡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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