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
陈玉峰(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
邹某某
孙胜利(湖北天门多宝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邹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玉峰,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胜利,天门市多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邹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1)天民三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玉峰、被上诉人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胜利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1)天民三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1)天民三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审判员:印坤
书记员:王菲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