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0民初19683号
原告:邹某某,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逸,上海勤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全,上海勤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
被告:刘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
被告:邹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刘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2(系刘某1的父亲),本案被告之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
被告:邹海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邹金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陈建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邹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房瑾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邹黎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吴晓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吴晓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邹某某、邹海根、邹金英、邹鸣、邹黎明、吴晓敏、吴晓菁、孙某某、刘某2、邹俊、刘某1、房瑾娟、陈建龙共有物分割纠纷,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邹某某负担。
审判员:梅松松
书记员:胡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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