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上海拓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付睿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平,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鹤,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上海拓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以根据案情需要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员:沈 茵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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