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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上海拓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上海拓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付睿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平,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鹤,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上海拓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以根据案情需要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员:沈  茵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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