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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陆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邹某某
刘国旗(湖北黄石西塞山区八泉法律服务所)
陆某某
曹裕锋(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

原告邹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国旗,黄石市西塞山区八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裕锋,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陆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诉。
诉讼费用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诉。
诉讼费用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武

书记员:徐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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