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斌,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湘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P区01栋。
法定代表人:黄荣武。
第三人:湘潭县风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吴家巷海棠路708号。
法定代表人:沈年丰。
原告邹某与被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湘东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湘潭县风顺运输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邹某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邹某赔偿损失93,300元。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故原告邹某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2元,减半收取计1,066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审判长 管理
人民陪审员 宋良伟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书记员: 胡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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