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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诉湖北通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兴达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邹某某
邱云昌(崇阳县白霓法律服务所)
湖北通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
湖北兴达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郑厚勇(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邹某某,女,汉族,崇阳县人,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邱云昌,崇阳县白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通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远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兴达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青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厚勇,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通远公司、兴达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李忠良
审判员:程艳辉
审判员:张继房

书记员: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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