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
邱云昌(崇阳县白霓法律服务所)
湖北通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
湖北兴达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郑厚勇(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邹某某,女,汉族,崇阳县人,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邱云昌,崇阳县白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通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远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兴达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青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厚勇,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通远公司、兴达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李忠良
审判员:程艳辉
审判员:张继房
书记员: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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