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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陈某某生命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邹某某
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邹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邹某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邹某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

审判长:谢卫东

书记员:吴小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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